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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第十條
第二章 設立
2003-09-01 國務院 國務院令第372號 |
內容: | 中外合作辦學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投入。 中外合作辦學者的知識產權投入不得超過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邀請前來中國合作辦學的外國教育機構的知識產權投入可以超過其投入的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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