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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協助制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督促有關業務部門及時整改; (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經驗; (五)參與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管理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六)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七)協助調查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提出報告; (八)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者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