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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用單位可以單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連續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的; (二)因違反紀律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因失職、瀆職、營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有違法、違紀行為,不宜繼續在雇用單位任職的; (五)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雇用條件或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且不服從另行安排的; (八)因機構編制發生變動以及其他簽訂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雇用單位因前款第七項、第八項情形之一而單方解除雇用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雇員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