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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成年居民個人繳費比例為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二左右,未成年人個人繳費比例為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一左右。具體繳費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家庭個人經濟負擔能力確定和調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確定和調整財政補貼總體水平,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和調整具體補貼標準。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逐步提高各級財政補貼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額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