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下列標準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用人單位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工資總額的6.6%繳納。 (二)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工資收入的2%繳納。職工月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納基數;超過當地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的30%作為繳納基數。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三)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本統籌地區上年度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來繳納。 (四)未達到退休年齡已辦理內退的企業職工仍按在職職工的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職)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企業停薪留職人員(保留勞動關系并簽訂協議書)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按當地上年月社會平均工資的8.6%(單位和個人繳費率之和)繳納,并由原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六)改制企業中“買斷工齡”的未就業人員,繼續參加醫療保險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按當地上年月社會平均工資的8.6%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