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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孩子的,男女雙方應當分別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且不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待遇。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城鎮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農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鄉(鎮)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實際收入是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對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還應當繳納一倍至>倍的社會撫養費。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是: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四)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社會撫養費應當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