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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在送達鑒定結論時,應告知被鑒定人和用人單位,對市州鑒定機構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再次鑒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申請(用人單位申請的加蓋公章); (二)鑒定結論送達的時間證明; (三)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四)工傷首次就診病歷的復印件并加蓋醫院封章; (五)患職業病的提供有效的診斷書或鑒定書; (六)被鑒定人身份證的復印件一份、近期免冠照片三張; (七)用人單位和被鑒定人的地(住)址、郵政編碼、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 (八)鑒定機構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