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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合理規劃公交車專用道、港灣式公交停靠站臺、出租汽車停靠點、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過街設施,并與道路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合理設置公交專用道。在非機動車道設置公交專用道時,應當采取隔離措施,保障非機動車通行。道路通行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調整。 設置公交車線路和長途汽車、旅游汽車、出租車站點,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在道路兩側開辟通道、設置車輛出入口或者臺階門坡的,許可機關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不得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