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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就業、參加生產勞動。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就業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給予就業扶持; (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對符合就業條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并免收相關費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申辦個體經營的,應按規定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并減免相關費用; (四)對有一定生產自救能力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扶貧部門優先給予生產項目扶持,幫助其發展生產; (五)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勞動保障部門和農業部門優先安排勞務輸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