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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延長試用期的; (二)故意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 (四)違反規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五)違反規定擅自使用境外人員的; (六)國家規定須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崗位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 (七)違反本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強迫職工集資、入股的; (九)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