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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停工留薪期滿前向參保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書面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并提交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證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結論,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 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對參保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確認結論有異議,可以自接到確認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確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確認結論為最終確認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