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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計費依據實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申報相分離的征繳辦法。 (一)用人單位計算社會保險費的計費依據為單位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其中基本醫療保險的計費依據為單位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加退休費總額。鑒于歷史原因和用人單位的承受能力,計費依據視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分不同對象,按一定比例,逐步達到全部職工工資總額。 目前,計費依據暫按不低于以下比例申報: 原按19%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按單位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70%申報。 原按15%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按單位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40%申報。 參加工傷、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選擇按以上比例申報計費依據,也可選擇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計費依據,率先實現參加工傷、失業保險人數全覆蓋。 如用人單位實際參保職工繳費工資之和大于單位當月按比例申報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按用人單位實際參保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為計費依據。 如用人單位申報的計費工資總額大于實際參保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的,允許用人單位在本年度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報職工參保名單,并提供勞動合同及有關資料。逾期未報的,超過部分的征繳額劃入社會保險統籌基金。 (二)用人單位職工個人計費依據按照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確定;當年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當年新增的職工,其個人計費依據按當年本人第一個月工資確定;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確定。 個人計費依據于每年七月份作一次調整。對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按不低于上一年度金華市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用人單位職工計費依據和應繳的社會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