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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詳細說明評估對象的狀況和特點,充分披露知識產權評估的實施過程與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說明知識產權的基本情況、法律權屬狀況、技術狀況、出質前的實施和許可使用狀況,以及經營和獲利能力狀況等; (二)描述質押對象、范圍、質押條件和限制等情況; (三)說明影響知識產權價值的法律因素、經濟因素、技術因素的分析過程; (四)說明知識產權實施或經營條件; (五)說明所使用的評估假設及限定條件; (六)說明有關評估方法的選取及理由,運算和邏輯推理方式、重要參數的來源、分析、比較和測算過程,對評估結論形成的分析、比較和確定過程等; (七)披露存在的法定優先受償款、權屬糾紛、權利瑕疵等影響質押對象設定及質物價值的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