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一般應根據機動車運行支配權利和運行利益歸屬予以確定;依據上述原則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所有權人確定!疽罁罡呷嗣穹ㄔ河嘘P司法解釋的規定】 出借、出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出借人、出租人在機動車管理或者對借用人、承租人的選任監督上存在過錯的,也要依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掛靠經營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則上由掛靠機動車所有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被掛靠人向掛靠人收取一定費用的,其應在獲取全部費用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但雇主有證據證明雇員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雇員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擅自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機動車所有權人存在過錯的,應于擅自駕駛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機動車承包經營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的,發包人應與承包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機動車買賣未辦理過戶登記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機動車所有權人交付的機動車存在質量瑕疵未及時告知買受人的,機動車所有權人也要適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路客運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可依據當事人的請求確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