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以本市上年度社會保障費用計算基數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其中,自謀職業者、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和委托存檔人員以及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全部由個人繳納。已實現就業并與用人單位建立了明確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的上述人員,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辦法繳費參保。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個人按2%的比例繳納,由其業主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其余部分由業主繳納。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籌基金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辦法,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比例建立個人帳戶。個人醫療帳戶實行超支自理,其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按市縣區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有關規定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