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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于支付下列項目: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職工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一)工傷預防費;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具體收支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