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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醫療保險基金損失,并視情節停止6個月以下的醫療保險服務費用結算;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直至暫停或取消其定點資格,并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處罰: (一)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增加收費項目,將未確定收費標準和不屬于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二)采用掛名住院或將本院有條件診治的病人借故推諉給其他醫療機構的; (三)診治過程中不驗證或采取弄虛作假手段,或者將未參保人員的醫療費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四)不因病施治,超量開藥,分解門診或住院人次,串換藥品、醫療服務項目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連接醫療保險計算機網絡系統,或為非定點醫療機構、非定點零售藥店提供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六)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