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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部隊未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的,需提供本人申請、身份證、戶口薄、退伍證明、服役期間因戰或因公致殘的檔案記載和軍隊軍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出具的原始醫療證明和病歷,經當地民政部門根據其殘情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等相關材料審核同意,并在指定醫院鑒定后,按規定程序和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報市民政局確認、省民政廳報評,并從批準的第二個月起按規定享受殘疾撫恤金。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因殘情發生變化,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經當地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按規定程序和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報評。 補評或者調整殘疾等級,經醫學鑒定其殘情達到評殘標準的,所需殘情鑒定費用在當地民政部門撫恤事業費中列支。經醫學鑒定其殘情達不到評殘標準的,所需殘情鑒定費用和交通住宿等一切費用由其本人自己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