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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下列勞動爭議案件,經過初步審理后,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用部分裁決的形式,裁決用人單位先行支付: (一)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扣罰或者停發工資超過三個月,致使勞動者生活確無基本保障的; (二)勞動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不支付急需醫療費的; (三)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應當支付急需的醫療費而不支付的。 當事人對先行支付的部分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部分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決定維持部分裁決的,自決定送達之日起,部分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部分裁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