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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轉外就醫或三級醫院為500元,二級醫院為300元,一級醫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100元。
一個保險年度內多次住院的,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由個人負擔,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由統籌基金支付。
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按三級、二級、一級醫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劃分,統籌基金分別按50%、60%、70%的比例支付。城鎮居民連續繳費滿三年的,從第四年起待遇支付比例增加5%。
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轉往本市以外就醫,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上述標準下調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