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第三十條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2002-05-0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公告第58號 上海 |
內(nèi)容: |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yīng)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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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第三十條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2002-05-0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公告第58號 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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