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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審查程序如下: (一)屬于國務院各部委、省、市政府頒發的規定,由政策法規處擬定《規范性文件轉送函》,并附行政復議申請書,報主管局長批準,上報有權審查、處理的機關; (二)屬于本局頒發的規定,由政策法規處填寫擬定《規范性文件審核意見函》,提出審核意見;如果該規定涉及相關處室職權的,送交該處室征詢意見;政策法規處將征詢意見匯總后,報送主管局長審定;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撤銷規定的,經主管局長同意,報本局主要負責人批準,以本局的名義撤銷該規定。 (三)屬于市政府所屬委、辦、局,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頒發的規定,由政策法規處擬定《規范性文件轉送函》,并附上行政復議申請書,經主管局長同意,送交該規定的制定部門進行審核。 (四)屬于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和本局直屬單位頒發的規定,由政策法規處擬定《規范性文件轉送函》,并附上行政復議申請書,送交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或本局直屬單位;由其對規定進行審核,出具處理意見,報送政策法規處;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或本局直屬單位拒不撤銷的或逾期沒有報送處理意見的,政策法規處可提出法律意見,經主管局長同意,報本局主要負責人批準,以本局的名義撤銷該規定。 已經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待有關部門提出審理意見后,恢復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