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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失業(yè)后,繳費單位應當在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名單、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參加社會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經濟性裁減人員審批意見書等有關材料,報市或縣經辦機構備案。 繳費單位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備案后,攜失業(yè)人員檔案等有關材料,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檔案轉移和失業(yè)保險待遇審核手續(xù),并及時向失業(yè)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面告知其按規(guī)定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