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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平均月工作日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 (一)以周或月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 1、因工作性質特殊或設備需要連續運行的部分崗位或工種的職工。主要指:化工、冶金、電力、礦山等行業的直接從事生產、運營、維修等有關人員; 2、因職工家庭住址距工作地點較遠和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的人員; 3、實行輪班作業的。 (二)以季或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 1、因工作性質所決定,需連續作業的職工。主要指:交通、郵電、航空等行業的作業人員; 2、工作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主要指:地質勘探、建筑、旅游及養殖、冷食、飲料生產等行業的有關人員; 3、建筑施工企業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外地務工人員; 4、受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