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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四十一條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006-06-01 哈爾濱市勞動和保障局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
內容: |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項目》中部分支付費用的檢查、治療和使用符合《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的,應當征得本人或者親屬同意,由個人按照下列比例自付后,其余部分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執行: (一) 檢查、治療使用乙類藥品的,根據藥品種類個人自付20%-50%; (二) 器官組織移植和安裝人工器官的,根據器官組織移植、安裝情況個人自付3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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