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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經查實,申請人不如實申報、變更家庭戶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狀況,偽造或提供不真實證明材料,承諾騰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但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騰退的,禁止其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已取得資格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取消其購買資格; (二)已簽約的,開發建設單位應與其解除購房合同,購房家庭承擔相應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已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由代持機構責令其騰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間的市場租金,住房騰退給代持機構后,由代持機構退回購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