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依照下列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的,申領《暫住卡》或《暫住證》: (一)暫住在單位內部或施工工地的成建制集體暫住人員,由用工單位和暫住人員負責人共同造冊,申報申領。人員發生變動,須在變動之日起三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換領《暫住卡》或《暫住證》; (二)暫住在單位內部的非成建制人員,由留住單位帶領暫住人申報申領; (三)暫住在居(村)民家中和個體經營點的,由戶主、業主持戶主《戶口簿》或業主《營業執照》帶領暫住人申報申領; (四)暫住在出租私房的,由房主持公安機關核發的《留宿許可證》帶領暫住人申報申領; (五)暫住在單位出租房屋的,由暫住人持出租單位證件申報申領; (六)暫住在自建房或自購房的,由暫住人持有關證件申報申領; 暫住在賓館、旅店、飯店、招待所的,由留住單位、業主依照旅館業管理的有關規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