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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園、旅游景區、廣場、公共道路、體育場館、會場、展覽館等場所,舉辦下列單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大型活動的,承辦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舉行,公安機關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體育比賽、民間競技等體育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產品展覽、商品展銷等活動; (四)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民間傳統活動; (五)慶祝、慶典、人才招聘會等活動; (六)名人簽名等宣傳活動; (七)現場開獎的彩票發行活動; (八)其他大型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前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