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凡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范圍的單位,均應當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單位應當在設立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被撤銷以及錄用或者辭退在職人員(包括辭職、自動離職和開除、除名等情況)時,應當在1個月內向原受理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時,應當為單位設立養老保險編碼,為在職人員設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并核發《養老保險手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