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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應對勞動者損失的賠償,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除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收入外,應加付勞動者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金; (二)造成勞動者不能享受勞動保護待遇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其醫療費用的25%的賠償金; (四)造成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