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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緩繳。 (一)申請緩繳 1、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1)發生嚴重虧損或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的; (2)經依法批準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 (3)其他確有困難的情形。 2、單位應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領取《住房公積金單位狀態變更申請單》,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后,連同下列資料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申請辦理緩繳: (1)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或全體職工簽字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2)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董事會、股東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3)經稅務部門審核的單位上一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全體職工簽字的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明細表或其它困難情形的證明材料。 3、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重新申請。經批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二)緩繳解除 如果在緩繳期間需要恢復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應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領取《住房公積金單位狀態變更申請單》,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后,攜帶經辦人身份證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申請辦理緩繳解除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