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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侵占、挪用就業專項資金的; (二)違反擔保的程序和條件規定提供小額貸款擔保的; (三)對職業中介機構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選定為享受政府培訓補貼人員提供就業培訓的培訓機構,未采取招標等公開、公平方式的; (五)與培訓機構串通,或者因審核不嚴,導致培訓機構采取虛報培訓人數或者培訓時間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訓補貼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