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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檔案的收集、整理、征集、征購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 。ǘ⿲n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ㄈ⿲n案科學技術研究及專業理論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 。ㄋ模┨峁、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產生重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 。ㄎ澹┫驀揖栀浿匾蛘哒滟F檔案的; (六)搶救檔案有功,使國家和集體檔案免遭損失的; 。ㄆ撸z舉、揭發、抵制違反檔案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表現突出的; 。ò耍⿲n案事業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