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èi)容: |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事爭議案件受理工作。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到仲裁申請書后,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初步審查: (一) 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 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三) 該人事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 (四) 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 (五) 仲裁申請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guī)定。 對申請材料不齊備或者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按要求進行補充。對以上內(nèi)容的審查應自接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nèi)審查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