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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個人: (一)城鎮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參保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二)按規定協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人員(以下簡稱協繳人員);(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本統籌地區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非農戶籍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四)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下簡稱退休,含退職,下同)的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符合上述參保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納入參保范圍之日起3個月內,到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手續的,視為中斷參保。按原《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89號)規定符合參保條件而中斷參保的單位和個人,在本辦法施行后,參保人員中斷參保年限按實累計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