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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建筑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