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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況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診治終結后,由用人單位或者本人憑醫療保險卡、病歷、轉院審批表、診斷證明、化驗檢查報告單、復式處方、出院診斷、醫療費明細、醫療費收據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報銷: (一)參保人員因急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搶救發生的住院醫療費; (二)出差、探親等人員在外地(不含境外)因急診一次性住院的,在入院期間內已通知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規定病種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 (三)常駐外地的在職參保人員或者異地居住的退休人員離開本市前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手續后住院發生的醫療費; (四)轉往異地醫療機構診治發生的醫療費。 本條前款(一)、(二)、(四)項規定的人員使用醫療保險統籌金的起付標準按本市相應的定點醫療機構類別確定,住院起付標準和個人負擔比例相應提高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