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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在當年6月30日之前2年內,有直接承建本市已繳納調劑金的工程項目且調劑期有社會保險繳費缺口或勞動保險費支出的,可按規定申請年度調劑。 調劑期是指上1年7月1日至調劑當年6月30日。 社會保險繳費缺口是指施工企業承建本市工程項目的勞保金收入,按規定向分包企業轉移支付后,為職工繳交社會保險和購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不足部分。 勞動保險費支出,是指施工企業按政策規定支付給職工的勞動保險費支出。 前款所稱職工,是指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包括在本企業離退休的職工),并在本市建立了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