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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措施,并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定期報送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傷統計等相關信息; (五)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