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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醫療(康復)的,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工傷醫療(康復)期確認:(一)工傷職工只需門診醫療的,自受傷害之日起]年以內,不需辦理工傷醫療(康復)期確認,憑《工傷認定決定書》享受相應的門診醫療待遇。(二)工傷職工需住院醫療(康復)的,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后,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以下簡稱市勞鑒機構)申請工傷住院醫療(康復)期確認,明確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康復)待遇的部位和期限等事項。(三)工傷職工自受傷害之日起滿1年后仍需門診醫療(康復)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市勞鑒機構申請辦理工傷門診醫療(康復)期確認;工傷職工住院醫療(康復)期終結后仍需住院醫療(康復)的,應當辦理再次工傷住院醫療(康復)期確認。每次確認后延長的工傷門診醫療(康復)期和工傷住院醫療(康復)期不得超過2個月。(四)對塵肺、癲癇、慢性骨髓炎等特殊傷(病)種的工傷職工,市勞鑒機構可酌情適當延長工傷住院醫療(康復)期或門診醫療(康復)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五)工傷職工經市勞鑒機構確認屬于舊傷復發的,按以上工傷醫療(康復)期規定處理。(六)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醫療(康復)待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憑醫療機構的醫療(康復)證明,安排工傷職工住院假日或門診就醫假日(或假時),并給予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