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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ǘ┥a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ㄈ┦称飞a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