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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1日后經市(區)勞動、人事部門批準超齡調入本市的員工,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超齡養老保險費的計算辦法為:調入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補交比例×超齡年限。其中,補交比例的計算辦法為:30%+超齡年限×1%;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間超齡調入本市的員工的超齡年限的計算辦法為:調入時實際年齡-35(工人身份調入)或45(干部身份調入),2001年2月1日后超齡調入本市的員工的超齡年限的計算辦法為:調入時實際年齡-市政府規定的與調入者身份對應的年齡界限。 員工調入本市時,企業未按規定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可按《條例》第五十條 的規定投訴、舉報或者申請仲裁。員工逾期未投訴、舉報或者申請仲裁的,或因單位破產關閉等原因導致未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可自行補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