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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擴建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大型建設項目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時,應當向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交建設項目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 建設項目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應當包括紅線范圍內的道路、機動車停放等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以及與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相銜接的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 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內的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設計規范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建設項目道路交通設計規范要求的,不予批準。 與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相銜接的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轉交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時,應當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道路交通組織設計規范,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