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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搶救,并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備案,傷情穩定后及時轉入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除前款規定情形,工傷職工在未經許可的非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協議醫療機構、工傷職工在治療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在國家規定出臺前,暫按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三項目錄執行。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不低于市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