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參保女職工產假期間原單位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本人上年度月繳費基數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其享受產假天數支付。參保職工生育津貼以本人月繳費基數計發,生育津貼=(參保職工本人月繳納生育保險費基數÷30天)×領取生育津貼天數。 (一)妊娠滿7個月生產或早產的,按90天計發生育津貼; (二)妊娠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按42天計發生育津貼; (三)難產的,增加15天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15天生育津貼。 (四)女職工滿24周歲及以上,并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生育津貼在90天基礎上增加44天。難產的,另增加15天生育津貼。 (五)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男職工,其配偶生育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10天護理假工資。護理假工資以本人月繳費基數計發,護理假工資=(參保職工本人月繳納生育保險費基數÷30天)×1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