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
第四十六條
第六章 法律責任
2014-07-01 廣東省 |
內容: |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擅自更改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失業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少收的失業保險費或者退還多收的失業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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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
第四十六條
第六章 法律責任
2014-07-01 廣東省 |
內容: |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擅自更改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失業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少收的失業保險費或者退還多收的失業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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