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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決定在行政訴訟中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或者案件當事人一致同意相關民事爭議在行政訴訟中一并解決,人民法院準許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行政案件已經超過起訴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民事案件已經立案的,由原審判組織繼續審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民事爭議為解決行政爭議的基礎,當事人沒有請求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一并解決民事爭議。當事人就民事爭議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行政訴訟的審理。民事爭議處理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訴訟審理期限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