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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并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六)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規程、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