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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醫療費統籌的傷殘軍人的醫療管理參照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執行《連云港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連云港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連云港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超標準的費用和診療項目、藥品目錄的乙類自理部分,由個人負擔。傷殘軍人必須持本人證、歷、卡在定點醫院就醫(定點醫院由經辦機構指定),門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現金墊付,住院醫療費用先由本人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傷殘軍人醫療待遇與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待遇的相差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報銷,一季度報銷一次,由傷殘軍人所在單位憑證、歷、卡、有效票據(需由本人或其親屬簽字)等有關資料在每季度最后10天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