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和醫療服務機構的下列情況實施監察: (一)招用勞動者的方式、內容和條件; (二)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 (三)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福利待遇; (四)執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 (五)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 (六)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 (七)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培訓; (八)制定勞動管理制度,并按照規定備案; (九)就業服務機構的中介服務、職業技能鑒定、職業培訓; (十)醫療服務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和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十一)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